产 品 质 量 申 诉
日期:2007-12-07
     

一、工作职责

()受理产品质量申诉;

()调解产品质量纠纷;

()接受产品质量举报,结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及制假售假违法行为。

二、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

()国家技术监督局第51号令《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三、受理范围

()用户或消费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加工企业产品,在使用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投诉;

()因产品存在瑕疵、缺陷及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及其他财产伤害的投诉;

()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而提出质量检验、调解的投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消费者个人之间私下交易纠纷;

()产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

()属购买时被明示是处理品、次品或等外品的产品;

()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伤害的;

()未提供足够证据,受理部门又无法查证的;

()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四、受理条件

()申诉内容必须实事求是;

()应提供书面材料;

()必须写清申诉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和被诉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购买日期、产品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及存在的质量问题、证明材料、申诉要求;

()为避免产品丢失,投诉中心不接受存放实物和原始票据,但申诉人可提供票据的复印件;

()必须通过质量检验来判定质量责任的检验费用先由申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由责任方支付。

五、处理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相结合;

()行政行为的高效和便民。

六、处理程序

()受理

1、申诉人可以通过来电、来访、来函等方式进行质量申诉。

2、经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处理

根据受理的产品质量申诉,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不处理的决定。

1、处理:

 (1)送检处理:对存在产品质量争议的申诉,在征得申诉人或被申诉人同意后,做好记录,送有关法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根据结论予以处理。

(2)调解处理:征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同意,约定时间,请双方同时到场进行调查核实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进行产品质量调解。若经调解,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制作《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自觉履行。调解书必须由申诉人、被申诉人、调解人分别签字方有效;调解不成,应及时终止调解,并作出终止调解书。终止调解书即使一方不签字,也同样生效。

(4)举报处理:对举报本辖区内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须查处的,报送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

2、移送处理:

(1)对接受的产品质量争议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2)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

(3)对举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

移送产品质量申诉,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并将有关申诉处理一并移送。

3、不处理:

凡属上述不受理范围的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处理。

七、处理期限

()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在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产品质量争议调解,自接到申诉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一般情况下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延长三十日。

()调解不成的,及时终止调解。

八、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举报中心

地址: 南岗区中山路203

电话: 0451-8261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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