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试行)
日期:2007-12-06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二、许可范围

    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企业、事业单位新建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向申领营业执照注册部门同级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三、许可条件:

申请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开展量值传递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计量检定合格(无计量检定规程的,按校准执行);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特殊的除外)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特殊的除外)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

2.申请计量标准更换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主要配套设备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及准确度等级的,开展检定/校准项目也无变更的,申请计量标准更换,应当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更换后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3.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的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

5)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

6)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7)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8)计量标准器在两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一份]

4.申请计量标准暂时封存及撤消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消)申报表一式三份

五、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技术资料。

2.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仍不符合要求的,发送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还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或申请单位)。

3.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考核组,对计量标准进行考核。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或专家组,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对申请考核计量标准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填写考评意见,并将考评后的资料上报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4、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核结果的审核,审核合格的,10个工作日内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收费:

 

序号

收 费 项 目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1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10/每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发改价格[2005]711号

 

复查考核收费按考核收费标准的50%收取。差旅费由申请单位支付。

2

计量标准考核费

300/每项(市  级)

 

七、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7:00

八、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点: 哈尔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南岗区中山路203号606室 电话:8280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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